修改时间:2026-03-20 浏览次数:206次
在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交织的复杂多罪名案件中,精准区分罪与非罪、充分挖掘从宽情节、制定科学辩护策略,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键。本案当事人雷某先因民事维权被指控寻衅滋事罪,后又牵涉受贿罪共犯指控,面临数罪并罚实刑风险。刘丽伟律师团队介入后,先成功推动寻衅滋事罪不起诉,再为受贿罪深挖从宽情节,最终实现寻衅滋事罪不起诉、受贿罪判处缓刑的辩护结果,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1案件概况
雷某系嘉鱼县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,因 2009-2010 年涉受贿共犯、2013-2014 年民事维权被控寻衅滋事,2024 年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,案件涉多罪名、公职人员共同犯罪。
一、基本案情
1.寻衅滋事罪指控:2013 年雷某与官桥镇政府签订工程合同并实际出借 200 万元,后因政府单方变更施工主体产生纠纷,雷某主张债权后,政府自愿支付本金、利息及违约金共 220 万元,纠纷经人民调解及法院司法确认了结。2024 年司法机关以雷某维权时骚扰、威胁镇领导、扰乱办公秩序为由,指控其构成寻衅滋事罪。
2.受贿罪共犯指控:2009 年雷某与时任嘉鱼县城投公司总经理龚某(国家工作人员)合伙购车,龚某垫付 104.4 万元,雷某支付购置税、保险费约 10 万元,车辆挂靠雷某公司运营、利润平分。2010 年龚某利用职务便利,推荐工程承接方杨某某、孙某某高价向雷某购买该四辆车,二人因求关照以 114 万元购入,购车款付至龚某账户后,二人平分余款。经评估,案涉车辆彼时已贬值 32.116 万元,雷某与龚某被认定共同收受贿赂 32.7928 万元。
3.案发及强制措施:2024 年 8 月雷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立案侦查、刑事拘留,9 月因涉嫌受贿罪被留置,12 月因受贿罪被刑事拘留,两罪均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
2案件核心争议
1.寻衅滋事罪:雷某的维权行为系合法民事债权主张,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刑事犯罪行为?
2.受贿罪:雷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,与国家工作人员龚某合伙购车并高价转售牟利的行为,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?若构成,能否结合法定从宽情节适用缓刑?

3辩护策略
刘丽伟律师团队介入本案之后,因本案涉及两个罪名,故需要分别针对每个罪名的具体情况制定辩护策略。
对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部分,在梳理了案件之后,发现侦查机关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,尤其是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,且无其他证据印证。经阅卷及会见,认为雷某与镇政府之间存在合同关系,且雷某向镇政府提供了200万借款。因镇政府违约,自愿向雷某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共计80万元。同时,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,并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。因此,雷某向镇政府要求还款和支付利息、违约金的行为,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法益侵害,故请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该项罪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,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,决定对雷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部分不予起诉。这一结果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。
在涉及职务犯罪的部分,律师团队围绕被告人雷某的量刑及定罪相关关键要点,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,争取对雷某从轻、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:
一、立足法定量刑情节,争取基础从宽
重点主张雷某具备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,为量刑从轻奠定基础:
1.坦白情节:雷某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与龚某共同受贿的全部事实,四次讯问笔录供述稳定、无翻供,符合《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,可从轻处罚;
2.认罪认罚情节:雷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,可依法从宽处理;
3.全额退赃情节:雷某家属已按要求退出全部违法所得,弥补了相关经济影响,属于法定从宽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。
二、结合个体情况与犯罪情节,主张适用缓刑
从案件危害程度、被告人个人背景等角度,论证雷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:
1.犯罪情节较轻、社会危害性低:雷某与龚某存在真实车辆交付行为,购买方有合法购车需求,涉案行为未对国家、社会造成严重损害;
2.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且有悔罪表现:雷某系偶犯、初犯,全程保持认罪悔罪态度,无再犯罪风险;
3.适用缓刑不影响社区秩序:雷某在广州市有固定住所及经营的劳务公司,具备缓刑执行的现实条件,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,符合《刑法》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全部适用要件。
三、针对罚金刑提出从宽请求
考虑到雷某已全额退出违法所得,已承担相应经济责任,恳请法院在判决时适用最低罚金刑,体现处罚的合理性与宽严相济原则。
最终,当事人雷某犯受贿罪,依照相关法律规定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。

4办案启示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民事维权被指控寻衅滋事 + 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共犯的复杂多罪名案件,刘丽伟律师团队通过 “先去罪、后轻刑” 的科学辩护策略,精准厘清民事与刑事的界限,充分挖掘法定从宽情节,最终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。该案不仅为类似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有益参考,也带来了多重深刻的社会启示:
1. 严守罪刑法定,精准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,严防 “民事问题刑事化”
合法的民事合同维权、债权主张与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之间存在明确的法律界限,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,以充分的证据、明确的构成要件认定犯罪;而专业刑事律师的介入,能有效梳理案件事实、质证证据瑕疵,推动案件回归法律本质,防止正当民事维权被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。
2. 多罪名刑事案件辩护,策略先行、分罪突破是核心
面对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交织的多罪名案件,专业的辩护策略尤为重要。先通过精准辩护打掉无事实、法律依据的指控,能有效降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风险,再针对其余罪名深挖法定、酌定从宽情节,层层推进、逐个突破,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3. 职务犯罪并非必然实刑,法定从宽情节是缓刑适用的关键
即便构成受贿罪等职务犯罪,并非意味着必然判处实刑。行为人若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、全额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,且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、无再犯罪危险、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等要求的,司法机关会依法考量缓刑适用,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4. 非国家工作人员需警惕受贿共犯风险,切莫触碰法律红线
并非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构成受贿罪,市场主体、普通经营者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往来中,若事前通谋、利用其职务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财物、为他人谋取利益,即便自身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,仍会以受贿罪共犯论处。本案警示各类市场主体,在经营活动中应严守法律底线,杜绝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。
扫一扫关注公众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