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改时间:2025-12-17 浏览次数:58次
作为刑事辩护律师,我们始终坚信,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与比例原则。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命运,而辩护人的职责是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架设桥梁,确保司法结果既符合法理,又体现人文关怀。近日,由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郝高峰、谭毅律师代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终结,尽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,但通过坚持无罪辩护,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。这一结果,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也彰显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适用。
一、案件背景:冲突突发,被告人身陷囹圄 本案发生于2025年1月凌晨,某市一家酒馆内。被告人小雪(化名)与朋友在酒馆正常消费时,遭遇另一群体主动挑衅。对方以琐事为由要求道歉,遭拒后率先摔瓶、扇耳光,引发冲突。过程中,被告人小雪多次报警,但在等待出警期间,遭遇对方持续殴打,包括被酒瓶击打头部致轻伤一级。事后,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小雪及同案被告人小星(化名)提起公诉,建议判处有期徒刑。 二、辩护策略:坚持无罪,聚焦正当防卫与证据不足 接受委托后,本所律师郝高峰、谭毅、徐子聪详细查阅卷宗、监控视频,并结合庭审情况,为被告人小雪作无罪辩护。辩护核心围绕以下几点展开: (一)事实认定错误,公诉机关遗漏关键情节 辩护指出,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弱化了对方醉酒、吸毒前科及主动挑衅等情节,也未充分考量被告人三次报警、对方多次暴力升级的行为。监控视频显示,冲突全程由对方借故生非引发,被告人始终处于被动防御地位。 (二)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强调,寻衅滋事罪要求主观上的“流氓动机”和客观上的“随意殴打”,但被告人小雪的行为均针对特定不法侵害人,目的是制止殴打、保护同伴,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。其报警行为更体现对法律程序的尊重,与寻衅滋事的主观恶意相悖。 (三)正当防卫成立,且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条,辩护人论证被告人小雪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五要件:存在现实不法侵害、侵害正在进行、防卫意图纯粹、针对侵害人、手段未过当。尤其指出,被告人的防卫强度与对方持续攻击的暴力程度基本匹配,且自身伤情远重于对方。 (四)量刑情节充分,应体现司法宽容 辩护还提出,被告人小雪系在校大学生,无前科,案发后自动投案、如实供述构成自首,且双方已达成谅解,社会矛盾化解。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应优先教育挽救而非惩罚。 三、法院判决:认定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,辩护取得实质成功 经审理,某法院未完全采纳无罪辩护意见,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。但法院充分考量了辩护观点,指出: (一)冲突由对方主动挑起,被告人为被动回应; (二)被告人自首、认罪悔罪、取得谅解,且系学生身份; (三)犯罪情节轻微,社会危害性已消除。 最终,法院依据《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等规定,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。 这一结果,虽未宣告无罪,但实质上避免了刑事处罚的负面后果,体现了法院对辩护理由的部分认可。尤其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,法院未否定防卫情节,而是将其作为“情节轻微”的关键依据,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。 四、案件启示:法律不向不法让步,辩护价值在于争取最优结果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: (一)无罪辩护的实践价值 即使法院未完全采纳无罪意见,辩护策略仍能通过强调正当防卫、量刑情节等,推动免予处罚的有利结果。 (二)司法对正当防卫的包容 在冲突类案件中,防卫动机与过当限度的论证,已成为减轻罪责的有效路径。 (三)青年犯错的挽救原则 对在校学生,司法应重在教育而非惩罚,本案判决契合了这一理念。 作为辩护人,我们深知,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公平正义。本案的成功,得益于辩护团队对细节的把握、对法理的坚持,以及司法机关对辩护意见的理性倾听。我们将继续秉持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”的信念,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。 五、结语 法律不仅是规则,更是守护人性的盾牌。本案的免罚结果,不仅挽救了一名年轻人的未来,也向社会传递了正能量:面对不法侵害,敢于防卫者应受保护,而非惩罚。我们期待司法实践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愈发成熟,让“法不向不法让步”成为常态。 (为保护当事人隐私,本文隐去真实姓名及地点,案件细节均基于公开法律文书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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